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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與 保稅倉庫

何謂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得免徵關稅,(俟製成產品報運出口後,予以沖銷原進口原料關稅);其產品及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何謂保稅倉庫 :

保稅倉庫供應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 (D7) 報單向(賣方)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保稅倉庫之設立

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保稅倉庫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設立發貨中心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並應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普通、專用保稅倉庫則無資本額之限制。

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設立。其建築須堅固,並視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重整貨物專用保稅倉庫並應有適當工作場所。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除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外,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海關得視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需要,依實際情形公告要求保稅倉庫業者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應備具申請書、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等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登記。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二年校正一次。

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普通保稅倉庫及專用保稅倉庫業者,除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外,應向海關繳納新台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但經申請核准自主管理且設立營業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未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在管制區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發貨中心業者應向海關繳納新台幣三百萬元之保證金。但存倉保稅貨物加計售與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之貨物所涉稅捐(費)金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萬元者,得由海關就個別發貨中心之需要,酌予提高。保稅倉庫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