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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何?

答: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之認定標準如下:
1.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 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2. 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在內),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3. 獨資、合夥事業之其他職工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經財政部核定,高級職員如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98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一般職工98年度月薪最高以新臺幣4萬9千元為限。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列。
4.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
(財政部98.2.3台財稅字第09804500020號令)